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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成友、陈应春因保管不善,将位于宁南县披砂镇顺城北街黄×1栋B单元11-4房屋的《房屋所有权证》证号:宁房权证披砂镇字第389号,宁房权证披砂镇字第389-1号;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》证号:宁国用(2010)第566号证书不慎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现声明该房屋产权证书作废。
声明人:周成友、陈应春
时间:2026年10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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